听讼第三(凡十条)

察情

人不能独处,必资众以遂其生。众以相资,此讼之所从起也。故圣人作《易》,以“讼”继“师”,其示警固深矣。夫善听讼者,必先察其情;欲察其情,必先审其辞。其情直,其辞直;其情曲,其辞曲。政使强直其辞,而其情则必自相矛盾,从而诘之,诚伪见矣。《周礼》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固不外乎此。然圣人谓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!”盖听讼者折衷于已然,苟公其心,人皆可能也;无讼者救过于未然,非以德化民,何由及此?呜呼!凡牧民者,其勿恃能听讼为德也。

弭讼

起讼有原书,讼牒者是也。盖蚩蚩之氓闇于刑宪,书讼者诚能开之以枉直,而晓之以利害,鲜有不愧服,两释而退者。惟其心利于所获,含糊其是非,阳解而阴嗾,左纵而右擒,舞智弄民,不厌不已,所以厥今吏按情伪混殽,莫之能信者,盖职乎此也。大抵一方之讼,宜择一二老成炼事者使书之,月比而季考,酌其功过而加赏罚焉。若夫殴詈假质,凡不切之讼,听其从宜谕遣之;谕之而不伏,乃达于官;终无悛心,律以三尺。如此则讼源可清,而民间浇薄之俗庶几乎复归于厚矣。

勿听谗

健讼者理或不胜,则往往诬其敌尝谤官长也。听之者当平心易气,置谤言于事外,惟核其实而遣之,庶不堕奸民计中矣。

亲族之讼宜缓

亲族相讼,宜徐而不宜亟,宜寛而不宜猛。徐则或悟其非,猛则益滋其恶。第下其里中开谕之,斯得体矣。

别强弱

世俗之情,强者欺弱,富者吞贫,众者暴寡,在官者多凌无势之人。听讼之际,不可不察。

待问者勿停留

昔尝使外,所过州县,待问者云集乎门,每病焉。乃命一能吏簿其所告,而日省之,而日遣之。不浃旬,则讼庭阒然矣。

会问

讼有相约而问者,不可乘一时之忿擅加搒掠也。若释道,若兵卒,诸不隶所部者是已。

妖言

民有妖言惑众者,则当假以别罪而罪之。如有妄书,取而火之,则厥迹灭矣。勿使蔓为大狱,延祸无辜。

民病如己病

民之有讼,如己有讼;民之流亡,如己流亡;民在缧绁,如己在缧绁;民陷水火,如己陷水火。凡民疾苦,皆如己疾苦也,虽欲因仍,可得乎?

移听

近年司宪受词讼,往往檄州郡官代听之。代听者不可承望风旨,邀宠一时,使人茹枉受刑,而靡恤阴理。